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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射线防护材料屏蔽性能和检验方法

    2013-01-16 10:21:07  来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X射线防护材料的屏蔽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管电压低于400kV的X射线防护材料。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3 术语
      3.1 防护材料:本标准中系指专用于管电压在400kV以下的X射线的各类防护材料,如铅橡胶、铅塑料、铅玻璃、含铅有机玻璃、玻璃钢类复合防护材料、橡胶类复合防护材料以及建筑用防护材料等。
      3.2 铅当量:相同照射条件下,具有与被测防护材料等同屏蔽能力的铅厚度,单位为毫米铅(mmPb)。
      3.3 比铅当量:每单位(mm)厚度防护材料板的铅当量。
      4 屏蔽性能要求
      4.1 铅当量出厂的X射线防护材料必须标明其标称铅当量,允许误差0~+20%。
      4.2 不均匀性防护材料铅当量的不均匀性应不超过±10%。
      4.3 比铅当量X射线防护材料的比铅当量,必须是屏蔽性能、物理性能与使用性能的*佳结合。附录A(参考件)中列出7种防护材料比铅当量的推荐值。
      5 试验方法
      5.1 铅当量测定
      5.1.1 测量几何条件
      a. 各测量点的位置见下图。
      (图略)
      Kc——初级射线束中心轴上,位于射线源与被测样品之间测点的空气比释动能率,Gy·s-1;
      Koc经限束装置衰减后,与Kc点距射线源同距离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Gy·s-1;
      Kis——经被测样品衰减后的空气比释动能率,Gy·s-1;
      Ks——初级射线束中,经准直器限束极衰减后与Kis距射线源同距离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Gy·S-1;
      Ko初级射线束未经衰减的空气比释动能率,Gy·s-1;
      Ki初级射线束经待测样品衰减后的空气比释动能率,Gy·s-1。
      b. 限束装置的屏蔽性能应满足Koc≤0.05Kc。
      c. 准直器直径不得小于100mm,其限束板屏蔽性能应满足Ks≤0.01Kis。
      5.1.2 测量探头的位置
      a. 测量点与毗邻墙壁或其他物体间的距离W(见图)必须不小于500mm。
      b. 当测量衰减值时,在射线束中心线上,被测样品远离射线源的一面距探头灵敏体积中心点的距离b(见图)为50mm。
      5.1.3 测量仪器
      a. 探测器应为电离室式X射线剂量仪。
      b. 探测器的角响应在180°的测试角内,其测量误差可以忽略。
      c. 探测器在40~400keV射线能量之间的能量响应值不可超过±20%。
      d. 探测器灵敏体积的长度和直径应不大于100mm。
      e. X射线高压发生装置应满足试验管电压的要求,其试验管电压的实际值不得低于规定试验管电压的90%。
      f. 标准铅片的纯度应为99.99%,厚度精度为±0.01mm,测量仪器与装置重复读数的波动,不得超过平均值的±5%。
      5.1.4 过滤条件
      用于管电压在120kV(包括120kV)以下的X射线防护材料,其试验管电压为80~120kV,总过滤为2.5mmAl。用于管电压在120kV以上的X射线屏蔽材料,按*常使用的管电压进行。其总过滤按表1的规定。
      表1
      (表略)
      5.1.5 被检样品
      a. 被检样品的面积必须不小于120mm×120mm。
      b. 测定衰减值时,各种厚度的样品可以通过几层相同厚度或不同厚度的样品叠加而获得。
      5.1.6 测量方法
      采用标准铅片替代法测量被检样品及标准铅片衰减后的空气比释动能率。通过作图或*小二乘法计算求出铅当量。用标准铅片测量衰减值时,应至少使用3块不同厚度的标准铅片,其选用厚度的范围应能覆盖被测样品的铅当量。每块标准铅片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
      5.1.7 表示方式
      铅当量用铅元素符号和铅的厚度表示。同时标出测量铅当量所用线质管电压kV和总过滤mmAl或mmCu。如1mmPb:120kV2.5mmAl。
      5.2 不均匀性测定
      5.2.1 测定方法
      5.2.2 表示方法
      防护材料的不均匀性用试样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表示。如
      (2.0±0.2)mmPb:100kV 2.5mmAl。
      6 检验规则
      6.1 X射线防护材料由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 X射线防护材料的检查分为逐批检查和周期检查。
      6.3 逐批检查
      逐批检查应按GB 2828的规定进行。
      6.3.1 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批量范围在100以下者,抽检样本3~5块。批量范围在100以上者,抽检样本可适当增加。
      6.3.2 检查的项目为4.1和4.2条。
      6.3.3 抽检样本中全部技术指标合格,则判该检查批为合格批;若有一项技术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检查批为不合格批,其处置方法按GB 2828中4.12条规定执行。
      6.4 周期检查
      6.4.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周期检查。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连续正常生产时,应周期性(一般不多于2年)进行一次检查;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周期检查的要求时。
      6.4.2 周期检查的样本应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逐批检查合格的某批或若干批中抽取。抽取样本的数量为任一规格的3块。
      6.4.3 周期检查的项目应包括逐批检查的全部项目。
      6.4.4 样本中各项技术指标均合格,则判该周期检查所代表的产品周期检查合格。否则,就判该周期检查所代表的产品周期检查不合格,处置方法按GB 2829中4.12条规定执行。
      7 标志
      7.1 在X射线防护材料的适当位置,至少应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铅当量、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称等。
      7.2 该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上至少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规格、制造厂名称与地址、检验员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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